為有效貫徹落實《黃石市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的意見》(黃政辦發〔2014〕31號文),方便項目業主(含單位和個人)辦理光伏發電項目資金補貼,鼓勵支持我市光伏產業發展,加快推進新能源示范城市創建工作,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章實施補貼
第一條凡在黃石境內投資建設的、具備獨立核算,手續齊備,且已通過供電公司驗收并網發電的所有光伏發電項目,均為補貼對象。
第二條補貼標準
(一)所有補貼對象均按發電量每千瓦時0.1元的標準享受補貼。
(二)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享受每千瓦時0.1元的的補貼外,再另行給予適當補貼:
1、在黃石境內投資建廠生產光伏組件且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每千瓦時再補貼0.1元。
2、光伏項目使用黃石本地產品和勞務,按其占項目總投資額比例予以補貼(計算公式:補貼金額=使用產品和勞務投資額/項目總投資額*0.1元/千瓦時*發電量)。
第三條補貼來源
(一)黃石城區的光伏發電項目補貼,按現行財政體制市區兩級6:4比例分級負擔。
(二)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冶市和陽新縣的光伏發電項目補貼,分別由所在地財政部門按補貼標準全額補貼。
第四條補貼辦理
(一)項目業主到所在地發改部門領取《黃石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1)予以填報。
(二)資料審核
1、光伏項目業主辦理補貼,需帶齊以下資料:《黃石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申請表》、企業營業執照(居民光伏項目帶居民身份證)、項目備案證、并網驗收證明、電費清單等。
2、在黃石境內投資建廠且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辦理補貼,需帶齊以下資料:《黃石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申請表》、企業營業執照、項目備案證、并網驗收證明、電費清單以及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投資建廠及投資額相關證明材料等。
3、使用黃石本地產品和勞務辦理補貼,需帶齊以下資料:《黃石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申請表》、企業營業執照(居民光伏項目帶居民身份證)、項目備案證、并網驗收證明、電費清單以及應用黃石本地產品和勞務相關證明材料等。
4、所有申請材料一式五份,且必須真實有效。
(三)辦理流程
1、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冶市、陽新縣辦理補貼,帶齊資料依次到供電、所在地發改和財政部門辦理。
2、黃石城區辦理補貼,帶齊資料依次到供電、所在地和市兩級發改、財政部門辦理。
3、項目業主于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到所在地發改和財政部門辦理,各縣(市)區發改部門審核匯總(見附件2)后于每年6月20第三章附則日前和12月20日前報送市發改委。
第五條光伏項目補貼辦理時間為每年兩次,分別于當年6月份和12月份各辦理一次補貼結算。
第六條本細則執行期為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10年。
第七條2015年12月31(含)以前并網發電的項目,按市政府有關批示辦理,以后按細則和政府批示辦理。
第八條2016年1月1日以后并網發電的項目,當年6月份以前并網的項目于當年6月份辦理;7月份至12月份之間并網的項目于當年12月份辦理,每年并網項目辦理補貼以此類推。
第九條補貼執行期間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或其他特殊情況,我市將相應作出調整。
第十條本細則由黃石市發改委統一負責解釋。
附件1.黃石市光伏發電補貼資金申請表
附件2.黃石市各縣(市)區光伏補貼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