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電世界 美國和日本是儲能技術發展較早、水平較高的國家,兩國近年來 發布的儲能相關政策如下:
美國
美國近兩年的儲能政策分別從標準、補貼、項目應用等方面進一步發展儲能產業。具體的政策如下:
《AB2514》號法案
美國加州政府于2010年9月29日發布,要求CPUC(加州公用事業委員會)在2013年10月1日前制定出切實可行、具有成本效益的儲能系統安裝標準,擴大儲能系統使用范圍,并要求加州所有公共機構和電力相關企業于2015年和2020年達到CPUC制定的第一、二期儲能系統安裝目標。該法案的目的是通過儲能技術實現可再生能源并網及調峰作用。
《2011-2015儲能計劃》
美國能源部于2011年2月發布,該計劃主要關注――如何安裝儲能系統以實現其最大效用;儲能系統的成本、安全性及使用周期的研發和應用事宜;促進技術研發并建設示范項目展示儲能的價值鏈條,通過示范項目的建設及運營反饋指導科研方向;儲能設備的工業設計,以實現其大規模產業化生產。
《2011年SGIP 計劃》
美國加州公用事業委員會于2011年10月10日發布,計劃涵蓋了與太陽能發電或其他SGIP發電技術相結合的儲能系統,創舉性的提出為獨立儲能系統提供補貼,只要可以達到最低2小時的額定放電功率,即按照2美元/W的標準補貼,對熱電聯動的燃料電池的激勵標準則定為2.25美元/W。
《為效果付費政策》
美國能源委員會于2011年10月20日發布,將儲能技術納入調頻輔助服務范圍,承認儲能是提供調頻服務機構,增加提供調頻服務的機構數量,糾正該服務的市場價格信號,使儲能系統在該領域與傳統發電系統之間競爭更加公平。
日本
日本受地震核泄漏事故影響,自2011年下半年開始,連續發布能源政策。具體的政策如下:
《短期電力供應穩定對策和中長期能源政策綱要》
日本政府于2011年7月29日發布,提出推廣節能產品的應用、促進太陽能發電、熱電聯動等分散型發電設備投資建設等對策。爭取到2030年或2050年建成新的分散型能源供需體系。
《關于電力企業采購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特別措施法》
日本國會于2011年8月26日發布,要求電力公司在一定期間以固定價格收購外部企業所發電力,稱為全量收購制度。全量收購的對象包括太陽能、風力、地熱、中小水力(3萬kW以下)以及生物質發電5種,低于10kW 的住宅用太陽能,只收購多余電力。
《節能法修正案》
日本經濟產業省于2011年11月發布,修正法案將使用自主發電設備和蓄電池等作為用電高峰對策;要求在工廠和大廈中使用自助發電設備,對建筑物進行節電改造,建設大廈能源管理系統;在居民住宅中定置鋰電池、光伏發電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并安裝房屋能源管理系統。
《能源及環境戰略基本方針》草案
日本經濟產業省于2011年12月17日發布,明確提出“減核”方針,提出多套能源組合方案,打出了“綠色發展戰略”,通過擴大利用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使用清潔的能源來降低對核能源的依賴程度。
《農山漁村可再生能源發電促進法案》
日本農林水產省于2012年1月24日發布,提出在荒地上建設大型太陽能、風力發電設施,促進可再生能源利用,并通過非農手續將荒地集中在一起,大規模鋪設太陽能面板或建立風力發電設施,達到新能源并網規模,則2015年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占總發電量將可以提高到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