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電世界 為促進我國稀土產業健康有序發展,規范稀土產業調整升級專項資金管理,近日,財政部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制定并印發了《稀土產業調整升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稀土產業調整升級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12號)文件精神,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稀土資源開采監管,稀土產業綠色采選、冶煉,共性關鍵技術與標準研發,高端應用技術研發和產業化,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明確,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稀土產業政策要求,遵循突出重點、公開透明、科學安排、講求實效的原則,充分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職,分工合作,共同管理。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提出專項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庫和項目專家評審制度,會同財政部對年度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管理辦法》規定,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以下五項內容:
(一)稀土資源開采監管。支持有關地方政府為保護稀土資源,整治開采秩序實施的監管系統建設項目,包括監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電子監控系統建設項目等。
(二)稀土采選、冶煉環保技術改造。支持現有企業對稀土采選、冶煉生產系統和環保系統進行清潔生產改造,達到國家環保法律法規要求。
(三)稀土共性關鍵技術與標準研發。支持開展綠色、高效稀土采選共性關鍵技術與標準研發,建立采選生產技術規范與標準。支持開展低能耗、低排放、高效清潔的冶煉關鍵技術研發。支持鋱、鏑等稀缺元素減量化應用技術和鑭、鈰、釔等高豐度元素應用技術研發。支持廢舊稀土材料及應用器件中稀土二次資源高效清潔回收技術研發。
(四)稀土高端應用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支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相關技術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高性能稀土磁性材料、發光材料、儲氫材料、催化材料、拋光材料、先進陶瓷材料、人工晶體材料、稀土助劑等稀土功能材料與器件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支持高穩定性、高一致性稀土材料制備技術及專用裝備的研發。
(五)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支持具備條件的稀土企業建立高端稀土材料及器件研究開發中試基地;建立完善的稀土材料綜合性能測試、應用技術評價及標準體系。
根據《管理辦法》,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以獎代補、無償資助和資本金注入方式。
支持標準如下:
對已整體完成稀土開采監管系統建設的地方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一般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的20%。
對已通過國家環保核查的稀土采選、冶煉企業,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稀土企業準入公告核定的企業產能予以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礦山采選1000元/噸(按稀土氧化物REO計)、冶煉分離1500元/噸(按稀土氧化物REO計)、金屬冶煉500元/噸。
對稀土共性關鍵技術與標準研發及高端應用技術研發項目,采取無償資助方式。無償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研發費用的50%。研發項目費用支出范圍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的規定執行。單個項目年度支持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對稀土高端應用技術產業化項目,采取資本金投入方式。資本金投入額度,一般不超過企業上年度實際投資額的20%。單個項目年度支持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對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項目,采取資本金投入方式。資本金投入額度,一般不超過企業上年度實際投資額的50%。
除監管系統建設和環保改造獎勵資金外,其余項目資金可分年度申請。專項資金年度安排中優先考慮重大續建項目和待完工項目。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重復支持。但對同時符合上述相關要求的企業,可以在同一年度分別提出資金申請。
《管理辦法》規定,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中央管理企業的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對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項目實施情況與計劃嚴重脫節的,財政部將收回部分或全部專項資金。同時,按照“一票否決”的原則,下一年度不再對項目單位繼續安排專項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