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電世界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共七章六十六條,對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體制、主要的法律制度、防治燃燒產生的大氣污染、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的主要措施、法律責任等均做了較為明確、具體的規定。
其重要的制度有:一、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這是防治大氣污染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2000年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時新確立的法律規范。提出建立這項制度的意圖在于,當前在中國許多人口和工業集中的地區,由于大氣質量已經很差,即使污染源實現濃度達標排放,也不能遏制大氣質量的繼續惡化,因此,推行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勢在必行。
二、污染物排放超標違法制度該法對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作出了規定,同時該法率先于其他環境污染防治法律明確了“達標排放、超標違法”的法律地位,并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超標排放的,應限期治理,并被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排污收費制度征收排污費制度的實質是排污者由于向大氣排放了污染物,對大氣環境造成了損害,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征收排污費就是進行這種補償的一種形式。這種制度,一是體現了污染者負擔的原則;二是實行這種制度可以有效地促使污染者積極治理污染,所以它也是推行大氣環境保護的一種必要手段。
四、防治特定污染源、污染物的措施《大氣污染防治法》中除了對大氣污染防治采取帶有共性的監督管理措施之外,還對防治燃煤污染、防治機動車船污染和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作出了專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