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該征求意見稿是針對 2009 年發布的工信部 44 號文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作出的修訂,其中明確要求新能源汽車裝用的動力蓄電池(包括超級電容器)單體和系統生產企業必須滿足《汽車動力蓄電池單體和系統生產企業延伸檢查要求》,而已通過延伸檢查的單體和系統生產企業,不需重復檢查。(延伸檢查要求與《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中的要求一致,除了生產規模等方面要求,還需達到 2015 年發布的動力蓄電池新版國家標準)。如此一來,結合工信部前期對國內已發布的前三批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進行重審,并發布了《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補充通知,這意味著原本推薦性執行的動力蓄電池新國標,將轉為強制執行。
另外,征求意見稿中還明確提出: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新申報新能源汽車產品及變更擴展產品均應符合本規則中的檢驗要求;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所有在產產品均應符合本規則中的檢驗要求。
可見,動力蓄電池企業需抓緊在 2016 年 7 月 1 日之前獲得《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準入,否則會影響電池產品在新申報車型上的裝載應用。已經進入新能源汽車目錄的產品,也要抓緊時間調整,在 2017 年 7 月 1 日之前滿足相關要求。
隨著新版準入管理規則的出臺,動力蓄電池企業必將聯動進行技術調整。目前,我國共有 150 余家電池企業,已進入 " 符合《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企業目錄 " 的動力蓄電池企業有 25 家,不過這些企業都仍需要根據動力蓄電池新國標進行技術調整。
對此, CATL 、比克、普萊德、波士頓等多家電池企業表示,執行動力蓄電池新國標對行業整體具有積極意義。主要因為:
此前政策相對寬松,標準體系不健全,使得大批動力蓄電池企業野蠻生長,產品水平良莠不齊,劣質低價產品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為新能源汽車埋下了安全隱患
隨著技術水平的發展,原有的標準也不能完全適應技術發展,通過執行相對更嚴格、更高的電池標準,能夠鼓勵企業致力于技術研發,將技術不達標的企業清掃出局,從而達到引導技術進步的目標從執行時間來看,動力蓄電池新國標于 2015 年 5 月發布,于 2016 年全面實施,已給企業留有一定的時間準備。 CATL 銷售 & 市場營銷副總裁譚立斌表示, " 對于產品、技術積累不是很深的企業,要調整技術以符合新國標可能比較匆忙,對于積累較深的企業,現在已經準備的差不多了。 "
對于電池市場的判斷,北京普萊德新能源電池科技有限公司副總裁原誠寅介紹, " 政策的變動并未影響普萊德的訂單和銷量,普萊德正在積極為通過檢驗標準做準備。預計今年中低端的電池產品可能會出現過剩的現象,但高品質的電池依然會供不應求。 "
此外,業內人士指出,在 2016 年 7 月到 2017 年 7 月之間,越早通過新政檢驗標準的動力蓄電池企業將越有競爭優勢,若遲遲無法通過,將會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被淘汰出局。